文/江德斌
近日,一则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的新闻引发热议。吉林省一村民未经审批,在村边一条河上修建了一座长7.5米、宽1.5米的浮桥,总共投入超过13万元。为收回成本,他让过桥村民、路人自愿交费,被当地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其拆桥,后又因建桥收费构成寻衅滋事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,缓刑两年。目前该村民决定继续申诉。(7月5日每日经济新闻)
(相关资料图)
乐善好施、积德行善的传统习俗,自古有之,其中尤以铺路、修桥、建学校为重,被称作“首倡三善”,因其能够造福乡邻,福泽日久,广大民众都能长期受益。因此,在各地乡村,都能见到私人修建的路、桥、学校,有的历史已有数百年之久,行善者也被一代代人记住了。由此观之,“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”一事,之所以未能获得民众的认可,引起社会舆论的广泛质疑,皆因与社会大众的传统观念和朴素情怀相悖,确实值得商榷。
按照当前的法律规定,个人未经审批的情况下,不得私自建桥、收费,该村民因非法建桥,遭到强制拆桥,并因收费而被判刑。可是,“私桥”被拆掉后,当地政府并未建新桥,也没建桥计划,令两岸村民的生活备受影响,去河对岸种地要多绕行70公里,开农用车来回7个小时,油钱烧不起,蹚河又危险,引起村民的普遍焦虑。显然,强拆“私桥”看似合法,却缺少善后补救措施,给当地村民带来不便,受到诟责并不冤。
据介绍,该村民的祖上以摆渡为业,他则是与兄弟一起造船摆渡,其后才焊船搭建浮桥,可见依然是在做“摆渡人”。对于这一古老的职业,民众普遍能够接受和尊重,并愿意付费过桥,乃是出于对“摆渡人”的服务认可,乐于花钱买个便利。如今,“摆渡人”遭到处罚,村民重回出行困难,那么强拆“私桥”的意义何在呢?
而且,该村民并没有强制他人过桥交费,都凭村民自愿,对一般的过路人,也不存在“不给钱不让过”的情况,收费只是想收回建桥成本。在总计52950元的过桥费经法院退还后,其中交费2万元、也是交费最多的一位村民,又将这笔钱退给了修桥者,理由是这座浮桥确实给他带来了方便。可见,当地村民认可“收费”,并主动愿意付费,表明这笔“过路费”花得值,这也是当地村民的朴素认知使然。
由此可见,该村民私自建桥的行为虽然违法,但对环境和公共利益没有造成实质性的影响,反而给当地村民带来了便利,赢得大家的认可与支持。如此来看,浮桥“一拆了之”看似爽快,却忽略了村民出行困难,这种“只管拆、不管建”的做法,实则是懒政怠政的表现。而且,对建桥者的处罚过重,未能顾及传统习俗和群众感受,对这种没有破坏性,反而有益乡邻的行为,应在尊重公序良俗的原则下,给予宽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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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 | 羊城晚报•羊城派
责编 | 傅铭途 王隽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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世界消息!村民私自建桥被判刑:方便村民通行,不应让“摆渡人”困厄丨时评 世界报道:利尔化学:控股股东股权改革相关事宜拟启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