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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省延续和优化实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政策: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辽宁省财政厅、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3部门近日联合印发《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费惠企减负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,《通知》明确,辽宁省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%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4月底;2022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符合条件的地区,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,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;已享受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,在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到期后,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,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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